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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及結算方法解讀

生育保險待遇及結算方法解讀

  (一)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分為產前和產後假兩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後假為83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尚未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女職工生育產假期間,由單位照發工資。

  (三)生育醫療服務

  生育醫療服務專案包括檢查費用、接生費用、手術費用、住院費和與生育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處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享受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

  (四)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女職工孕期由於生理變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為保證女職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護和健康保護兩部分。收入保護的主要措施是國家立法保護女職工懷孕期間不降低其基本工資。健康保護的主要措施有:

  (1)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高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的勞動,也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2)對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孕期女職工,應當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勞動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並應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允許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計做出勤時間。

  (五)生育女職工的職業保障

  在生育女職工職業保障方面,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職工不因懷孕、分娩、哺乳而失業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其勞動關係。對於勞動合同期滿而哺乳期未滿的女職工,其勞動關係順延至哺乳期滿。此外,國家還透過民政救濟對無生活來源的孕、產婦進行生育救助。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人民保險公司開辦了母嬰健康平安保險,起到了對牛育保險拾遺補缺的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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