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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保證書參閱

保函保證書範文參閱

  保函保證書

  致長安保證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鑑於: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以下簡稱承包人)擬就 工程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為保證承包人履行上述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交上述工程的銀行《 保函》;你方已接受承包人的委託以你方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開立銀行《 保函》, 你方為承包人向銀行提供了編號為 的《出具分離式保函協議》。

  我以我本人的信用和全部財產為承包人向你方提供上述《出具分離式保函協議》的反擔保,並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證:

  一、我本人的保證方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出具分離式保函協議》為本反擔保保證書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本反擔保保證書依舊有效。

  二、我本人的保證責任範圍為:銀行要求你方承擔的《出具分離式保函協議》項下保函金額的.本金人民幣 元整(¥ 元)、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你方為實現本反擔保保證書所載明的權利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三、我本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當你方憑本反擔保書和銀行要求你方承擔保證責任的索賠通知向我本人提出索賠時,我本人將在收到你方索賠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若你方已先行承擔保證責任,我本人無條件地立即承擔對你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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