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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2017廣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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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標準分三步調整

國家提出從去年10月起把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從1%降低到0.75%,並根據行業風險程度分八個基準費率檔次,實行浮動費率。當時廣州市工傷保險的平均費率已經為0.62%,低於國家降費率的目標。

而日前,廣州市人社局聯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釋出《關於階段性調整廣州市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穗人社發〔2016〕3號)(簡稱《通知》),分三個階段再次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第一階段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階段性調整本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總體降低20%)。費率降低後,總體費率從0.62%下降到0.49%,第二階段是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將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從三個檔次調整為八個檔次,制定出臺新的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據初步測算,新辦法出臺後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將總體降低約20%,與第一階段降低的標準保持一致。第三階段是在 2016年底前,執行新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之前多繳的工傷保險費可追溯抵扣

第一階段將廣州市現行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總體下調20%,即將本市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從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分別下調為0.4%、0.8%、1.2%。

參保單位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標準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超過新標準的部分,從《通知》印發後當月新核定繳費臺帳應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予以抵扣。

全市參保單位每年可省錢1.99億元

據測算,《通知》實施後,全市參保單位每月可減輕工傷保險繳費負擔約1660萬元,每年約1.99億元。當期基金結餘率從35%下降至15%,當期基金仍可結餘約1.5億元/年。

廣州市人社局表示,《通知》實施後,本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當期結餘部分,扣除儲備金後已達到“收支平衡”的目標,可確保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健康執行和可持續發展。據統計,2014年工傷保險基金當期結餘3.92億元,滾存結餘39.43億元。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15%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10%,向省級儲備金上解5%。儲備金用於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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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建築業工人納入工傷保險

今後,廣州建築業工人不管有沒有固定用人單位,都可參加工傷保險,也可以按專案參保。同時,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必須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否則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

21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廣州市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市民可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向該局提出建議和意見。

怎麼參保?可按單位參保也可按專案參保

長期以來,因為建築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勞動關係特點使得工人的各種保障制度欠缺,建築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不願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部門監管難等因素,使得建築工人工傷參保率較低,而這也為日後的工傷糾紛埋下隱患。

意見稿明確,廣州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築施工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也就是說,在廣州市工商註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等建設專案的施工企業都在意見稿範圍內。

按要求,建築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用人單位參加廣州市工傷保險;建設專案施工單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建築職工),也應當按建設專案參加廣州工傷保險。

廣州市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將實行市級統籌,納入全市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基金統籌使用,分別核算。

然而,由於建築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參保率低,往往在發生工傷後無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對此,意見稿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全部建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承包單位應在工程專案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和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等資訊資料,對專案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在建立合同關係之後,建築施工企業應到建設專案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按建設專案參加廣州市工傷保險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專案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施工承包單位應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專案”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地稅部門稽核參保單位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以及金額等建築施工合同基本資訊後,按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並出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為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怎麼繳費?施工企業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繳費

本次意見稿特意對建築單位依法參保給出了“緊箍咒”。建設單位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當提交地稅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專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也就是說,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必須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否則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

建築單位怎麼繳費?按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建設專案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建設單位還需要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須在建設專案開工前劃撥給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開工前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

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獲得批覆的建設專案,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概算單列的社保費專項中列支,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意見稿強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根據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適當調整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

即根據參保建築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綜合情況,對該建築施工企業承建的本市新建設專案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實施浮動管理。

施工承包單位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繳費後,保險物件涵蓋該建設專案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全部建築職工,但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除外。

對建設專案的工傷保險期限,意見稿明確,從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專案,其工傷保險期限按剩餘工期核定。

怎麼落實?事故發生1年內可追溯工傷認定申請

發生工傷之後,工傷認定往往頗為複雜,導致不少建築工人失去保障的機會。

意見稿要求,建築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第1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專案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或診斷為職業病後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建築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即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在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內,參保建築職工按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而按建設專案參保的建築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為待遇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相關待遇的計發基數。

對在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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