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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年休假不衝突

產假和年休假不衝突

很多寶媽都會或多或少面臨一個難題,被公司告知產假和年休假有衝突,那實際上是這樣麼?以下是pincai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產假和年休假不衝突

產假,是女職工產期前後的法定休假待遇。年休假,是職工工作滿一定時間後享有的法定休假權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可見,產假和年休假之間不存在衝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年休假。

案例分析:

小張系某電子公司職工,2014年5月7日至10月6日因生育休5個月產假,之後繼續上班。同年11月,小張向公司申請年休假,公司答覆其已經休完5個月產假,不應再有年休假。那麼,女職工休完法定產假後,是否還享有年休假權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即產假和年休假不發生衝突。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而年休假是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依法享有年休假權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這說明產假和年休假之間並不矛盾,女職工在休完產假後還有權利享受年休假。

該案中,公司以小張已休產假而不同意安排年休假的理由不成立。

提醒: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人社部門投訴,由人社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門除責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如果拒不執行人社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人社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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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門表示,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所以,究竟什麼時候休年假,用人單位具有統籌安排的自主管理權,但也必須在乎職工的意願和想法。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則必須經過職工同意。

否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向該員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同時,病假或事假達到一定天數就不能享受年假。不過,年休假與婚假、產假,並不衝突。也就是說一年中你休了婚假,還是可以享有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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