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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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 出資額 | 出資時間 | 出資比例 |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2017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範圍: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佔註冊資本的xx%,於公司註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⑸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⑼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⑷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檢查公司財務;
⑵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資訊;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檔案、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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