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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最新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最新)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財政部1997年,為了讓國內的國有事業單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制定的會計制度,從而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管理,促進社會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該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釋出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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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釋出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部分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號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05  應收票據

4  106  應收賬款

5  108  預付賬款

6  110  其他應收款

7  115  材料

8  116  產成品

9  117  對外投資

10  120  固定資產

11  124  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2  201  借入款項

13  202  應付票據

14  203  應付賬款

15  204  預收賬款

16  207  其他應付款

17  208  應繳預算款

18  209  應繳財政專戶款

19  210  應交稅金

(三)淨資產類

20  301  事業基金

21  302  固定基金

22  303  專用基金

23  306  事業結餘

24  307  經營結餘

25  308  結餘分配

(四)收入類

26  401  財政補助收入

27  403  上級補助收入

28  404  撥入專款

29  405  事業收入

30  409  經營收入

31  412  附屬單位繳款

32  413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33  501  撥出經費

34  502  撥出專款

35  503  專款支出

36  504  事業支出

37  505  經營支出

38  509  成本費用

39  512  銷售稅金

40  516  上繳上級支出

41  517  對附屬單位補助

42  520  結轉自籌基建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定“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後,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併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科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

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事業單位應設定“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 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 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

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專案和債務人設定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

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按照採購材料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採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採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於正常的溢位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於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衝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於事業用材料應衝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定明細賬,並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並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定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透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物件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裝置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定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餘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貨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各單位應設定“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登出。

第203號科目 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本科目適用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2.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衝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4.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 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金等。

2.單位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定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

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金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其中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定“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餘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餘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三)淨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餘資金等。

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餘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餘轉入本科目,借記“結餘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對於專案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餘,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

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裝置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裝置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餘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餘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定輔助賬進行登記並核算其繳納、使用及餘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餘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餘額(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

2.期末,計算結餘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當期實現的結餘。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餘全數轉入“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307號科目 經營結餘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餘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實現的經營結餘,如為借方餘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餘全數轉入“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號科目 結餘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餘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定“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

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經營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分配結餘。

5.分配後,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餘,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6.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餘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透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上加以註明。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係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

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4號科目 撥入專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專案,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餘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專案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管部門要透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准,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透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餘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4.事業單位應根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定明細賬。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於本年度銷售的,都應衝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衝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經營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5.單位可根據收入種類設定明細科目,也可以並設若干總賬科目。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如“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捐贈收入”等設定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事業單位撥出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對附屬單位撥付的非財政性補助資金或專項資金不透過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應按所屬單位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 撥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專項資金如繫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定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餘額為所屬單位尚未報銷數。

5.本科目按所屬單位的名稱或專案設定明細賬。

第503號科目 專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專案或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

2.專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指定專案或用途的支出。

3.事業單位按指定的專案或用途開支工、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專案完工向有關部門單獨列報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按專款的專案設明細賬。

第504號科目 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

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其財政補助資金必須按擬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2.事業支出應按以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3.事業支出的報銷口徑規定如下:

(1)對於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撫卹救濟費等,應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後列報支出。

(2)購入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材料可在領用時列報支出。

(3)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管理部門支付的工會經費,按照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4)固定資產修購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5)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後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4.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衝減事業支出處理。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5.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正確劃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界限。對於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歸集,對於不能分清的,應按一定標準進行分配,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專案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專案列入經營支出。

6.年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05號科目 經營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單位已銷產品實際成本。

2.經營支出一般應按以下專案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經營業務種類較多的單位,應按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進行二級明細核算。

3.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科目。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經營性勞務成果或產品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全部轉入“經營結餘”科目,借記“經營結餘”,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按單位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509號科目 成本費用

1.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

2.業務活動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產品驗收入庫時,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經營類別或產品品種設定明細賬。

4.對於成本核算業務較複雜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自行設定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號科目 銷售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月末,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計算出應負擔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科目;交納稅金及附加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經營結餘”或“事業結餘”科目,借記“經營結餘”或“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商)品類別或品種設定明細賬。

第516號科目 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屬於上級單位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的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2.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17號科目 對附屬單位補助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2.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補助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接受補助的附屬單位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520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經批准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年終無餘額。

第三部分 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年終清理結算,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包括:

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項、上交下撥款項數字。年終前,對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所屬各單位之間的全年預算數(包括追加追減和上、下劃數字)以及應上交、撥補的款項等,都應按規定逐筆進行清理結算,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領撥經費數和上交、下撥數一致。

為了準確反映各項收支數額,凡屬本年度的應撥應交款項,應當在12月31日前匯達對方。主管會計單位對所屬各單位的撥款應截至12月25日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撥。

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應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用途如實列報。

年度單位支出決算,一律以基層用款單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不得將年終前預撥下年的預算撥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級會計單位的撥款數代替基層會計單位的實際支出數。

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儘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

事業單位年終應及時同開戶銀行對賬,銀行存款賬面餘額應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核對相符。現金賬面餘額應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有價證券賬面數字,一般應同實存的有價證券核對相符。

年終前,應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事業單位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後,首先計算出各賬戶借方或貸方的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的餘額。然後,編制結賬前的“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後,再將應對沖結轉的各個收支賬戶的餘額按年終衝轉辦法,填制12月31日的記賬憑單辦理結賬衝轉。

結清舊賬。將轉賬後無餘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總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下行的“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年終餘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賬戶餘額,編制年終決算的“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將表列各賬戶的年終餘額數(不編制記賬憑單),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的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事業單位的決算經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審批後,需調整決算數字時,應作相應調整。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的編審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是反映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檔案,是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瞭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單位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基礎。各單位財務部門必須認真做好會計報表的編審工作。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報表格式及說明詳見本制度附件《事業單位會計憑證》、《事業單位會計賬簿》和《事業單位會計報表》。對於有專款收支業務的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報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報表格式另定。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要做到數字正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一、各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會計核算工作,會計報表的數字要根據經稽核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彙總,切實做到賬表相符,有根有據,不得估列代編。

二、會計報表要層層彙總,上級單位要在編制本級會計報表的基礎上,根據本級會計報表和經審查過的所屬單位會計報表,編制彙總會計報表,並將上下級之間的對應科目數字沖銷後,逐級彙總上報。上報上級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閱簽章並加蓋公章。

三、國有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期限,向財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報送會計報表。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會計報表。事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特殊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四、會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決算)三種。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三日報出;季度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五日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按財政部決算通知規定及主管部門要求的格式和期限報出。年報應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一

事業單位會計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書面證明,是會計事項的唯一合法憑證,是登記明細賬的依據。事業單位原始憑證主要有:

1.收款收據;

2.借款憑證;

3.預算撥款憑證;

4.各種稅票;

5.材料出、入庫單;

6.固定資產出、入庫單;

7.開戶銀行轉來的收、付款憑證;

8.往來結算憑證;

9.其他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憑證和檔案等。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稽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並作為登記賬簿依據的憑證。事業單位的記賬憑證主要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

1.記賬憑證參考格式見格式一、格式二和格式三。(略)

2.記賬憑證編制方法

(1)事業單位應根據經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歸類整理編制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列齊全,經複核後憑以記賬。制證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2)記賬憑證一般根據每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當天發生的同類會計事項可以適當歸併後編制。不同會計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合併編制一張記賬憑證,也不得把幾天的會計事項加在一起作一個記賬憑證。

(3)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主要的一張記賬憑證後面,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應經主管會計人員簽章。

(4)記賬憑證必須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記賬憑證由指定人員複核,並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後據以記賬。

(5)記賬憑證應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整理制證記賬。按照制證的順序,每月從第一號起編一個連續號。

二、賬簿使用要求

1.會計賬簿的使用,以每一會計年度為限。每一賬簿啟用時,應填寫“經管人員一覽表”和“賬簿目錄”,附於賬簿扉頁上。

賬簿經管人員一覽表和賬戶目錄樣式見格式七、格式八。(略)

2.手工記賬必須使用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紅色墨水除登記收入負數使用外,只能在劃線、改錯、衝賬時使用。賬簿必須按照編定的頁數連續記載,不得隔頁、跳行。如因工作疏忽發生跳行或隔頁時,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登出,並由記賬人員簽名蓋章。

登記賬簿要及時準確,日清月結,文字和數字的書寫要清晰整潔。

3.會計賬簿應根據已經稽核過的會計憑證登記。記賬時,將記賬憑證的編號記入賬簿內;記賬後,在記賬憑證上用“√”符號註明,表示已登記入賬。

4.各種賬簿記錄應按月結賬,求出本期發生額和餘額。

三、錯誤更正

賬簿記錄如發生錯誤,不能挖補、塗抹、刮擦或用化學藥水除跡。應按下列方法更正:手工記賬發生文字或數字書寫錯誤,用“劃線更正法”更正,並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由於記賬憑證科目對應關係填錯引起的,應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附件三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1.資產負債表(格式九)是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本表按照“資產+支出=負債+淨資產+收入”的平衡公式設定。左方為資產部類,右方為負債部類,左右兩方總計數相等。

2.事業單位應先編出本單位的資產負債表,然後與經稽核無誤的所屬下級單位彙總的資產負債表彙總,編成本部門總的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

收入支出表(格式十)是反映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的收支結餘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收入支出表的專案,應當按收支的構成和結餘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是事業支出明細表(格式十一)和經營支出明細表(格式十二)。支出明細表的專案應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業支出明細表中,對於用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應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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