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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

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歡迎閱讀。

  【籌劃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應同時符合6個條件:

  (1)國內的居民企業

  (2)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3)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

  (4)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5)從業人數在規定範圍內:工業不超過100人,其它企業不超過80人。

  (6)資產總額在規定範圍內: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它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籌劃思路】

  1、企業要素略高於限定數時怎麼籌劃?

  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略高時。可考慮推遲收入的實現或適當增加費用支出,如多購辦公用品、捐贈;當人數略高規定數額時,可考慮以支付勞務報酬的形式替代部分員工工資或暫時辭退部分員工;當資產規模略高於規定數額時,可考慮提前償還債務、捐贈現金資產等,若應納稅所得額還有增加的趨勢,可以考慮轉讓資產。

  2、企業要素遠高於限定數時怎麼籌劃?

  此時,調整相應資料已經不太可能。或者機會成本將高於節省的稅金。企業可以考慮將企業進行分立,組成幾個小型微利企業。每個小型微利企業主營某一方面的專業業務,從而能夠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當然要結合市場規劃、管理成本等綜合因素決策

  延伸閱讀:

  因為2015年10月施行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2015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與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報有所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必須填報的附表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有很多特殊的填報方式。

  法規變化過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減半徵稅)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稅收優惠法規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對所得不超過30萬元減半徵稅的新政僅適用於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而在1月~9月仍只能按“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法規執行。

  一個指標分段計算

  由於上述法規的變化,隨之出現一個很糾結的認知和計算過程。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對於能否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仍須以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季度預繳時可以是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統稱“應稅所得”)為判別指標,按照前述規定,對於在2015年度享受減半徵稅優惠的“小小微企業”,應分為兩個時間段、兩個金額標準確定:

  1、全年應稅所得不超過20萬元的或新法規施行日以後開業,全年累計應稅

  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可全額享受減低稅率和減半徵稅的“小小微優惠”。

  2、全年應稅所得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全額可享受減低稅率(20%)的優惠,但只有10月~12月的應稅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則不能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

  預繳申報表的填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查賬徵收企業應按《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計所得,分不同情形填報附表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第2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本行”)的累計和本期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低稅率和減半徵稅所減免的稅額)。“累計金額”列的填報按規定計算方式計算的減免稅額,“本期金額”由此次申報累計金額—上次申報累計金額計算得出。

  1、全年應稅所得≤20萬元的企業

  將累計應稅所得×15%的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該金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徵收”的“累計金額”欄。

  2、新政施行日後成立,全年應稅所得≤30萬元的企業

  將累計應稅所得×15%的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該金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徵收”的“累計金額”欄。

  3、新法規施行日前成立,20萬元<全年應稅所得≤30萬元的企業

  (1)將減半徵稅稅額+減低稅率稅額之和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減半徵稅稅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徵收”的“累計金額”欄。其中:

  減半徵稅稅額=累計應稅所得×15%×(新法規施行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減低稅率稅額=累計應稅所得×5%×(新法規施行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2)企業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根據本企業“成立時間”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對應的“優惠率”和“其中減半”,簡便計算填報。

  將申報屬期的“優惠率”對應的比例與累計應稅所得的乘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

  將申報屬期的“其中減半”對應的比例與累計應稅所得的乘積,填寫第3行“其中:減半徵稅”的“累計金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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