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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最新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對於小微企業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表示,小微企業並不等同於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屬於企業所得稅中的專業術語,有著特殊定義及認定標準,與其他部門的規定或者我們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下面聘才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一、什麼是小微企業

根據相關檔案,小微企業的定義有兩個,分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其中:

1、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來自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標準進行劃分。

2、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源自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涉及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的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3個稅種。

(一)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規定,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2、請問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定,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執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及以後年度申報納稅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以前規定與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號公告規定執行。

4、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並在彙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1)採取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對於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採取定率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3)對於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徵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規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關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適用稅率的規定,自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8、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如何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進行界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第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所得稅優惠

小型企業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1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摺疊 增值營業

優惠政策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對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確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多個省份將起徵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這裡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於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摺疊 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摺疊 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徵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011-01-27

摺疊 注意事項

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20%的稅率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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