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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一、要認真執行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按季節公佈作息時間表。

二、實行考勤制度,上、下班實行指紋識別打卡制度,堅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三、上班時間遲到不得超過15分鐘,下班時間不得早退30分鐘,凡在規定時間內未打卡簽到者,視為遲到早退處理。

四、每月遲到或早退一次者,給予批評教育,超過三次以上者,扣發當月年終出勤獎,並限期改正。

五、上班時間不得中途擅自離崗,因公因私外出應與本科室負責人打招呼,不得散慢。

六、公司總經理因公外出,應與其它負責人或辦公室打聲招呼,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因公外出,應事先向總經理報告,並及時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絡方式等事宜告之辦公室,以便有事聯絡。

七、各科室負責人因公外出,須請示分管經理批准後方可離開。

八、科室其它人員因公外出,由科室科長批准。

九、機關所有工作人員,因私請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杜絕不假外出,擅離工作崗位。

十、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因私請事假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科室負責人因私外出三天以內由分管經理批准,超過三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科室其它人員因私外出一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准,二天以內由分管經理批准,三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事假一般每月不得超過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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