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職場> 傷殘鑑定標準細則

傷殘鑑定標準細則

2016傷殘鑑定標準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GB/T26341-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釋出

2011年1月14日釋出,2011年5月1日實施

附:

一、殘疾分類

1、分類原則

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2、視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3、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言語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3歲以下不定殘。

5、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侷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6、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援。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7、精神殘疾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8、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二、殘疾分級

1、分級原則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2、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3、聽力殘疾分級

(1)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援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2)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 dB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3)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4)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4、言語殘疾分級

(1)言語殘疾分級原則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型別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援等因素分級。

(2)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於等於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3)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4)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肢體殘疾分級

(1)肢體殘疾分級原則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侷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他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e)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f)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足趾全缺失:蹠趾關節。

2、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3)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雙大腿缺失;

d)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4)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雙小腿缺失;

b)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5)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單小腿缺失;

b)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等於50 mm;

c)脊柱強(僵)直;

d)脊柱畸形,後凸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e)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單手拇指全缺失;

g)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h)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於等於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6、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於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

(1)智力一級:0-6歲發育商小於等於25分;7歲以上智商小於20分和適應性和極重度。

適應性行為極重度是指:不能與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參與任何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2)智力二級:0-6歲發育商26-39分;7歲以上智商20-34分和適應性行為重度。

適應性行為重度是指:與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運動能力發展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3)智力三級:0-6歲發育商40-54分;7歲以上智商35-49分和適應性行為中度。

適應性行為中度是指: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能參與一些簡單的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有限的支援,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4)智力四級:0-6歲發育商55-75分;7歲以上智商50-69分和適應性行為輕度。

適應性行為輕度是指:能生活自理、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與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較正常地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間歇的支援,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精神殘疾分級

(1)精神殘疾分級原則

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2)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於等於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援,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3)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援,即所需要的支援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援,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8、多重殘疾分級

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傷殘鑑定標準細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