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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暑降溫費

北京市防暑降溫費2016

北京市防暑降溫費2016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行[2002]378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防暑降溫費補助標準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補助60元(含離休人員),交通幹警每人每月補助80元。

1997年11月,北京市還規定,從當年起,將公共電汽車司機的防暑降溫費標準由100元/人/年調整到180元/人/年。對其他型別企業是否發放降溫費,記者沒有找到相關規定。

目前勞動法規一直未對勞動者高溫作業出臺具體保護措施,1991年,國家對原來的高溫補貼標準稍作了調整,但此後的十幾年間,高溫補貼標準一直未再作調整。國家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以貨幣的形式為職工支付防暑降溫費。

什麼是防暑降溫費?

答: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

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漲啦

防暑降溫費

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今年,本市防暑降溫費的標準為每月148.3元,比去年提高7.7元,4個月共計593.2元,可按月或一次性發放。(正好每個月多買一個西瓜)

這個數字是怎麼樣來的呢?天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15年度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是4944元,所以2016年防暑降溫費月標準為:4944元*3%=148.3元。

防暑降溫費屬於生產性福利待遇,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均應享有防暑降溫費,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不享受該待遇。

據瞭解,職工享受的防暑降溫待遇,除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包括一些“軟條件”,即用人單位採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會買一些茶葉、白糖、綠豆等充當防暑降溫費,這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防暑降溫費必須以現金支付給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做不到,勞動者可以去監察部門投訴。

高溫津貼

按規定,氣溫超過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據瞭解,本市高溫津貼標準已建立起了動態調整機制,職工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按日計算,按月發放。2015年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944元,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據此計算,今年的日高溫津貼為:4944(元)÷21.75(天)×12%=27.3元,比去年增加了1.3元。

需要提醒的是,高溫津貼是以工作環境為發放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與本市規定的職工普遍享受的福利專案防暑降溫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津貼、加班費、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

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知道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才能領取;而防暑降溫費卻是對高溫期內的所有員工而言的,只要企業願意提供這項福利,就可以人人有份。

其次,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是工資的一部分,必須以現金支付;而防暑降溫費是公司福利,可以是現金,也可以發放具體物品。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兩碼事兒,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同時領取這兩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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