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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傷情鑑定標準

最新刑事傷情鑑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多人參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兇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徵,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

“新標準沒有了腦震盪這個名詞……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從輕傷中刪除,歸為輕微傷……”12月1日,記者從省高院召開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培訓班上了解到,隨著國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新標準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今後傷情鑑定造假將不那麼容易,同時也透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事由】

人體傷情鑑定有了新標準

舊標準理解存分歧,同一傷情不同機構結果竟不同

隨著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從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術處開始在鄭州舉辦“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學習培訓班,為將要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預熱。

省高院司法技術處處長李明錄解釋說:我國現行法醫學人體傷情鑑定標準是1990年頒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和1996年頒佈的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雖經過十幾年的實際操作,但人們對舊標準部分條款的理解和適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個人的同一個傷情鑑定,不同的機構可能會得出重傷、輕傷甚至輕微傷不同的結論。舊的重傷標準中規定“肢體重要神經損傷嚴重影響肢體功能”,但對於哪些是重要神經,影響肢體功能到什麼程度是嚴重影響,標準裡沒有具體說明。

隨著法制建設日益完善,醫學和法醫學科的不斷進步,現行的標準內容已明顯滯後。為規範法醫學人身傷情鑑定工作,我國曆時6年,修訂並出臺了新標準。李明錄透露:新標準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同時廢止。

【分析】

今後傷情鑑定造假有點難

以往傷害糾紛案中,傷者往往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

傷情鑑定結論涉及罪與非罪,關係到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司法實踐活動。但舊的鑑定標準規範不明晰,尤其是在輕傷害案件中,鑑定極易被加入人為因素,造成了鑑定結果的不確定性。

如在一些傷害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讓對方賠錢,或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便想方設法把本不構成輕傷的傷情做成輕傷。在舊標準中,腦震盪屬於輕傷。然而,確認是否為腦,只能依據傷者的敘述判斷,而沒有客觀的體徵或醫學輔助檢查來支撐。許多傷員為獲得較多醫藥費賠償,或加重對方的刑事責任,會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而在新標準中取消了“腦震盪”的說法。

新標準充分考慮了近20年臨床檢查手段的快速發展,將CT檢查 (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MRI檢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臨床實踐中普遍應用的技術方法,應用於法醫學傷情鑑定。新標準對於傷情鑑定的準則更加標準化、規範化,減少了適用標準的不確定性,使鑑定結論更客觀、更合理,將會杜絕傷情造假。

法官有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

如輕傷分為兩級,

透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針對傷情鑑定在量刑中的意義,李明錄說:如鑑定為輕傷或者重傷,行為人則構成犯罪,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傷殘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鑑定結果是輕微傷的,可以做治安處罰。

比如“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舊標準,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這讓法官在量刑中難以拿捏,甚至導致司法腐敗。而新標準將輕傷分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這就為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透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等級標準之界定

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到輕微傷標準的,不鑑定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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