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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鑑定標準及量刑 最新

輕傷鑑定標準及量刑 最新

2013年8月30日,五個部門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公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現行使用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廢止。

(一)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亮點

1、取消“腦震盪”一詞

2、鼻骨骨折

舊標準: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3、外傷性鼓膜穿孔

舊標準: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4、外傷性血尿

舊標準: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二)等級標準之界定

1、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4、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5、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三)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到輕微傷標準的,不鑑定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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