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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高溫津貼發放範圍

2016遼寧高溫津貼發放範圍

2016年遼寧省高溫津貼支付標準是什麼?遼寧省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的,若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2016遼寧高溫津貼發放範圍

根據遼寧省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用人單位應向在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最多可得到3個月的高溫補貼,可能領取高溫津貼的人群包括環衛工、建築工、搬運工、保安、清潔工、焊接工、玻璃廠室內作業人員、鋼鐵廠室內作業人員等。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 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遼寧省多地將加大高溫津貼落實力度,不能“只說不發”

夏季來臨,氣溫持續升高,高溫津貼成為不少勞動者關心的話題。記者近日從遼寧省多個市的相關部門獲悉,今夏將重點檢查高溫津貼落實情況,嚴防高溫津貼“只說不發”,違規單位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從遼寧瀋陽、鞍山、撫順等市的安監部門獲悉,這些市的安監部門今夏將聯合人社、衛生等部門,及工會組織加大檢查力度,對經常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行為,將依規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遼寧省高溫津貼標準

一、發放範圍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二、發放標準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

3、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以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三、資金來源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其他要求

1、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以《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

4、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5、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6、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高溫津貼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工會組織要主動做好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的維權工作、保證職工在生成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成經商活動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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