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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導語: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2015]34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摘自財稅[2015]99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5]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實務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15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分階段進行計算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年應納稅所得額×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0%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按照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年應納稅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稅所得額×3/12×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計算是按照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分月份實際所得額計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9月累計利潤21萬元,2015年10-12月份累計利潤5.1萬元,2015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納稅調整後年應納稅所得額28.2萬元,則:

2015年第四季度申報:5.1×20%×50%=0.51萬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萬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可未彌補以前年度虧損8萬,2015年1-9月累計利潤21萬元,2015年10-12月份累計利潤12萬元,2015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納稅調整且彌補虧損後年應納稅所得額27萬元,則:

2015年第四季度申報:12×20%×50%=1.2萬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萬元。

(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企業,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也就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3.2015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不滿一年的小型微利企業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年應納稅所得額×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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