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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規定

2016教育部新規定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已經公佈,本文摘選了高校招生錄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通知中要求各省市錄取工作於7月上旬開始,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底之前結束。

1.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2.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端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端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佈。

4.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5.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投檔錄取規則,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佈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佈情況。高校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佈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6.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級招辦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採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對有志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採取補充徵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1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徵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1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准,並透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1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於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底之前結束。

1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已錄取考生高階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15.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1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透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1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稽核確認後下載資料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資料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資料庫,錄取資料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範、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資料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主要依據。

1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區、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可透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後3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資料庫上報教育部。

19.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透過協商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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