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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新政策

2016企業稅收新政策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檔案”)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現就32號檔案中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的主要變化以及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一併作簡要分析,供實務中參考。

一、32號檔案變化要點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檔案”)相比,32號檔案主要變化點如下:

(一)認定條件

(二)程式事項

對於32號檔案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式性事項,關注以下幾點: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不再設有複審環節;

2.申請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止時間: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2)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複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對於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另32號檔案取消了172號檔案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的規定。

5.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報告義務: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於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172號檔案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於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32號檔案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於納稅人。

(3)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6.新增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資格的延續問題:

(1)企業於高新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3)企業超過高新資格有效期進行整體遷移,32號檔案對相關資格延續問題未予明確,實際操作中,應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高新資格認定。

7.企業存在偷、騙稅行為的,不再作為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變化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結構調整,32號檔案附件《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較172號檔案列舉的內容有較多改變,主要是新增了國家將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例如:“電子資訊”板塊中新增“雲計算與移動網際網路軟體”、“衛星通訊系統技術”等;“新材料”板塊中新增“與文化藝術產業相關的新材料”等;“高技術服務”板塊中新增了“資訊科技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等,不再詳述。

二、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申報表填報時,作為所得稅額減免,分別於A100000《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3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第4行“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或第5行“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填列。主要稅收優惠如下: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2015〕116號檔案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參照所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拓展資訊】

2016最新前海各個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1金融服務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財稅[2008]1號)

①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②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③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財稅〔2005〕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釋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3、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科技創新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動漫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2009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於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動漫企業,先判斷其當年是否享受免稅優惠,若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環境保護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所得企業所稅三免三減半: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技術服務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減免:屬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內新設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對經濟特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前海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2008年1月1日起,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重點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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