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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病假規定

2016年勞動法病假規定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下面聘才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6年勞動法病假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一、病假:

  1. 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

  2. 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

  1) 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

  2) 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

  3. 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4. 員工病假每月稽核期間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請病假不能超過1天

  2)每月累計病假>1≤2,扣除全勤獎100元

  3)每月累計病假>2,扣除全勤獎200元

  其餘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員工守則》《員工手冊》中第2.5款關於病假工資規定的扣除比率執行(詳細規定見公司《員工守則》《員工手冊》)。

  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後一週內將休假單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如果超過一週(指從休假回

  來當天開始計算)仍未交假單的公司一律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事假 (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2. 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3. 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4. 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三、年假:

  公司將給予員工年假以使他們在工作之餘獲得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進行休息。

  享受帶薪年假條件如下:

  1、所有公司員工在服務期滿一年後均可享有12個工作日的年假,服務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個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員工無權享受年假。

  2、在服務的第一年,員工可享受的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時間按比例計算:

  工作日數÷365天×12天

  3、員工僱用終止時,未休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期限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月基本工資÷21.75×剩餘年假天數

  休年假必須提前申請:

  1、請假≤1的申請,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

  2、請假少於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

  3、請假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4、請假超過連續十個工作日的申請,必須提前兩週提出。

  操作規則:任何員工休年假,必須填寫正規的年假申請單,並提交部門經理批准,再遞交行

  政人員登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補假單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員工的年假單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單經理交。)

  四、遲到(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每月累計遲到≥3次或累計遲到時間≥20分鐘,扣除全勤獎100元。

  2、 上班、開會、培訓遲到、無故缺勤後,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1) 遲到在10分鐘以內,累計2次不計入警告;超過2次後,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2) 每次遲到只要超過10分鐘,即口頭警告一次;

  五、加班 (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員工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須經部門經理事先同意,獲准的加班時間是作

  為加班費支付或補休安排,部門經理可根據工作性質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補償方式,且必須遞交正式的加班申請單。

  調休申請

  1、週末加班的員工可按公司規定補休,補休時間必須在加班的當月休完,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計算;

  3、需要補休的員工必須提前遞交正式的加班調休表(即休假申請表),如果未收到加班調休表將等同休事假處理。

  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

  2、週末: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0

  3、公眾假期: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0

  申請程式:員工根據工作需要,在加班前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註明加班原因和預計時

  間,遞交給部門經理審批,加班完成後,員工必須在《加班申請表》中註明實際的加班起止時間,經部門主管簽字後遞交給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再統一將部門的加班申請表遞交人力資源部

  六、考試假

  試用期滿的僱員一年內可申請不超過5天的考試假,僅在考試日與工作日衝突時才准許請考試假,而且考試科目須與僱員申請考試假時在本公司從事的工作有關。

  僱員應在考試假之前至少30天向直屬主管說明其申請考試假的打算,並填寫《休假申請表》,經主管簽字同意並附上准考證影印件後,遞交至人力資源部。僱員還應向公司報告考試結果。

  公司保留當僱員在釋出考試結果之後12個月內離開公司時,向其索回支付給該僱員的每一天考試休假的工資全額的權利。

  七、婚假

  試用期之後,僱員經出具證明,在其首次合法結婚時,可享有婚假。

  在25歲之前結婚的男僱員和在23歲之前結婚的女僱員可享受3天婚假;在上述年齡之後結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應在結婚前或結婚之日後三個月內連續休完(不分工作日或週末)。婚假需提前至少一個月提出申請,員工在婚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

  八、產假

  女僱員享受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

  1、懷孕三個月後,女僱員有權享受每月半天帶薪的孕婦檢查假;

  2、懷孕六個月後,不應安排上夜班,必要時,工作崗位應做臨時調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內,女僱員可享受共90天產假,並享受全薪工資;

  4、其嬰兒不超過一歲的女僱員,每天可享受1小時帶工資的哺乳假;

  5、產假必需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連續休完。

  懷孕女僱員應當與其直接主管討論與懷孕有關的日程安排和計劃,以便提前做出適當安排。

  九、計劃生育假

  妊娠不足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僱員可享受15至30天流產假;妊娠超過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僱員可享受42天的流產假。女員工在流產假期間,可享受工資。

  為計劃生育目的而採取有關醫療措施的僱員可享受1至14天計劃生育假,有關員工在計劃生育假期間可享受工資,在生育後三年內做人工流產,可視為病假處理。

  計劃生育假必需在採取計生措施後一次性連續休完。

  十、喪假

  已過試用期僱員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享受5天喪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可享受2天喪假。休喪假應事先獲得批准(有正當理由則可免除)。

  喪假僅在事發後五天內有效,並且應在這五天內休完。如果上述親戚的葬禮不在員工工作當地舉行,則根據距離而定,增加不超過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內員工將享受正常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規定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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