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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分多次發放計稅

年終獎分多次發放計稅

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的確定方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現行的方法計算納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本文將舉例分析獎金髮放方式,以尋求最佳的個稅籌劃途徑。

年終獎金髮放的個稅籌劃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王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下面我們對獎金按月發放、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三種不同方式進行比較分析。

方式一:獎金按月發放,每月發放3000元。則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20%,於是,每月應納稅額為5900×20%-375=80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805×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0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6000元。則除7月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600=2900(元),2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應納稅額=12900×20%-375=2205(元)。

由於現行年終獎納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一個納稅年度此法每人只許用一次,全年分次發放獎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終獎金為2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26000/12=2167元確定),此時,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6000×15%-125=3775(元)。

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終一次性發放36000元。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36000/12=3000元確定),於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2+5275=8995(元)。

由此可見,在現行獎金計稅政策下,“年終獎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為稅收負擔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年末兩次集中發放多納稅款9660-9390=270(元),比年終一次性發放多納稅款9660-8995=665(元)。於是,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

結論一:在現行政策下,獎金按月發放的方式稅負最重,而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兩種方式的稅負則較輕。

那麼,在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之間,還存在差異嗎?我們再看一種發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此時,除7月份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應納稅額=14900×20%-375=2605(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10%,25(根據24000/12=2000元確定),於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605+2375=8390(元)。

我們發現,與第二種發放方式相比,雖然兩種均為分兩次集中發放獎金方式,但方式四應納稅款少了9390-8390=1000(元);與年終一次性發放,第四種方式也少納稅8995-8390=605(元);若與方式一即原先的籌劃方式相比,我們能看到更大的差別,整個少納稅9660-8390=127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為年中發放一次、年末發放一次,但由於發放數額的不同,兩種方式的納稅數額又有不同,此間的籌劃技巧是什麼?關鍵還是對國家稅務總局現行稅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們看到,在確定年終發放獎金的適用稅率時,2000元(24000÷12)剛好是適用稅率10%的臨界值。但方式二中2167元(26000÷12)雖然剛超過2000沒多少,但仍應按15%的稅率全額計稅,從而使得整個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結論二:透過合理分配獎金,儘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終獎金/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減少年終獎金髮放金額,使其商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這種節稅效果極為明顯。

除此以外,我們還想到了一種發放方式,即每月獎金與年終獎金都有發放。這種發放方式對節稅有什麼幫助呢?以下透過方式五與方式六對比進行分析。

方式五:王先生的獎金髮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2000-1600=4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4900×15%-125=61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12000元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與25(根據12000/12=1000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12000×10%-25=1175(元)。

這樣,年度納稅總額為610×12+1175=8495(元)。

比較方式一到方式五,我們看到,方式五較方式一到方式三節稅,但仍比方式四多納稅105元(8495-8390)。究其原因,是因為本例中年終獎金適用稅率並未發生改變,而各月適用稅率高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將獎金分攤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稅負。如果我們稍微調整一下,情況會如何呢?

方式六:王先生的獎金髮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900×15%-125=46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24000元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與25(根據24000/12=2000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24000×10%-25=2375(元)。

這樣,年度納稅總額為460×12+2375=7895(元)。

由上可以看到,經過調整後,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納稅600元(8495-7895),並且是所有方式中最節稅的.,是最優的籌劃方式,它較納稅最多的方式一少納稅1765元(9660-7895),節稅效果相當明顯。它較方式五節稅的原因在於透過適當減少各月分配的獎金(因其適用稅率15%較年終獎金適用稅率10%高),歸集到年終發放,以適用年終的低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終一次性獎金若要適用10%的稅率,需要滿足條件:年終一次性獎金/12≤2000.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確定為24000元,可以使年終一次性獎金與12的商數滿足該條件同時達到了該條件的臨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稅率。如果年終一次性獎金超過24000元,其適用稅率將會提高到15%,透過計算可以確定稅負將會增加,例如,年終一次性獎金為3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為9715元。

結論三:在年終獎的適用稅率高於月收入適用稅率的情況下,將年終獎金分出部分每月作為月獎發放,降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同時使月收入適用的稅率保持不變,可以降低稅負。

關於季度獎等其他獎金的籌劃方式,與半年獎籌劃方式類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項結論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的情況,但總的籌劃原則是: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我們應儘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那麼我們又可以將獎金調換成工資收入。這裡,臨界值是籌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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