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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違停罰款標準

汽車違停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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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 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 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 在公共汽車站、 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 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 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二分。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三分,可以並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 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

2 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記六分,可以並處吊扣駕駛證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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