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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週五下午加週末”的2.5天休假模式

鼓勵“週五下午加週末”的2.5天休假模式

近期,河北、江西、重慶等地相繼出臺意見,明確提出鼓勵“週五下午加週末”的2.5天休假模式。國家旅遊局指出,2.5天短假不是縮短每週法定工作時間,而是要在遵循國家法律規定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將週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週五下午騰出來與週末結合外出休閒度假。

今年8月11日公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針對當前帶薪休假制度落實緩慢、遊客集中出遊帶來的弊端等,正式提出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彈性作息、鼓勵錯峰休假等舉措。

國家旅遊局也明確:要在遵循每週法定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將週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並非單純安排放假。

2.5天休假仍需一週工作40小時

鼓勵“2.5天小長假”,到底該如何休?是不是週五下午直接放假?這種休假模式有沒有強制性?

對此,國家旅遊局曾明確指出,彈性作息需要在遵循國家法律規定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將週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週五下午騰出來與週末結合外出休閒度假,而不是縮短每週法定工作時間、週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國家旅遊局還表示,錯峰休假和彈性作息,都是鼓勵性和倡導性措施,不是強制性要求,也不能全國一刀切,各地各單位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不影響正常生產活動的前提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願執行。

記者注意到,對於2.5天休假,網友普遍持歡迎態度,但也有不少網友認為,很多企業連週末雙休、帶薪休假都落實不了,更何談兩天半短假,這是一種奢望。還有網友擔心“小短假會淪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

劉思敏表示,“鼓勵”意味著不是強制,“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也表示不是全國統一實行,而且只在夏季兩三個月的時間內,所以預計小短假惠及的群體應該不會很大,機關事業單位等有望率先受益。

“2.5天休假是假期安排的一種有益補充,它對於短途旅遊休閒意義較大,但無法滿足人們中遠端的旅行和休閒需求。”在劉思敏看來,要進一步促進旅遊消費,當務之急是落實帶薪休假,並考慮增加長假的供給。

網友們也是議論紛紛:“雙休都沒實現,還2.5天呢!有人還一個月工作360小時從沒休息的”“一個月四天假還未必給放,你們每週兩天假還要爭取更多,呵呵”“能不能先保證大部分人的雙休再說這樣的話”“先給一天假期落實再說吧”。

2.5天短假如何休?

對此作出解釋的,依舊是一直在節假日上唱主角的國家旅遊局,而不是勞動部門。國家旅遊局明確指出,要在遵循國家法律規定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將週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週五下午騰出來與週末結合外出休閒度假,而不是縮短每週法定工作時間、週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為了推動旅遊事業,旅遊局可算是煞費苦心、機關算盡了。為了騰出週末外出休閒度假的時間,又不違反法定的工作時間,採取用工時來調休的方式,讓一部分人每週有外出休閒度假的機會。這種如同超市提供免費班車的營銷手段,其實是與改善勞動條件,調整作息時間毫無關係的。當然,在為旅遊業帶來生意的同時,對一部分人來說也確實是一份福利。

然而,2.5天休假模式真的純屬旅遊業的事?因此引起的社會反響,難道只關乎已經享受了雙休日的社會群體?

其實,2.5天休假模式對已經享受雙休日的人來說,只不過是“饒癢癢”。因為,即使在一週休一天的時候,週六就被稱作了“週末”,而週末,尤其是下午,對那些“不折不扣”執行法定工作日的單位來說,一般都已經“功散了”;實行雙休日後,“週末”前移到週五,週五下午同樣是幹不了“大事”的。如果在週末的下午放假,那麼,這天的上午就基本“報銷”了。這就等於是“三休日”。至於所謂的“將週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要麼就是做做形式,否則已經違反了法定的8小時工作制。而對機關事業單位來說,並非你有條件放假就能“關門”的,相關的公共服務,說少半天就少半天?

但是,2.5天休假模式對連“單休日”都不能保證的社會群體來說,卻是實實在在的痛。眼看著已經享受了雙休日的人,又多了半天休息時間;眼看著人家才上了4天班,又一副輕裝下陣的樣子。雖說人比人氣死人一直客觀存在,但也不能這樣一再拉開這種差距。如果說雙休日讓一部分人先“休”起來,帶動全體勞動者共同享受雙休日,那麼,人家還沒跟上呢,你卻又跨出一步。那麼,有關勞動制度、工作時間,法定的制度就這樣說說罷了?

如果說旅遊局為了開發“旅遊資源”,可以改變法定的'工作時間(哪怕“要在遵循國家法律規定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但“將週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就打破了法定的8小時工作制),那麼,企業老闆為了提高生產效益,怎麼就不能改變作息時間呢?都是為了自身的利益,都是無視法定的工作時間的隨性而為。可能就是在這種“思路”下,也有了某些老闆在生產旺季時讓工人加班加點,淡季時“放長假”的無償“調休”。

雖然2.5天休假模式對相關社會群體是一種福利,但在出發點上,同樣是讓一種利益服從另一種利益,都有悖於勞動法既定的作息制度。按理來說,關於工作時間的調整,應該是勞動部門出於改善勞動條件,提高職工福利的考慮,而不是由旅遊部門為了自己的“事業”,千方百計地為旅遊開發潛力。這種在有關勞動制度上的移花接木,在引發幾家歡喜幾家愁的社會反響的同時,也讓事關國計民生的勞動制度形同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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