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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夠賠償哪些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夠賠償哪些費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犯罪造成被害人生命健康、財產損害,被害人一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期望使自己的損害降低到最小,那麼你知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方的哪些賠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援嗎?本聘才網小編對此整理了以下內容。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計算標準為: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此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之外。

以上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和計算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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