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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政策

2015生育保險政策

嘉興市生育保險政策調整四大亮點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單位負擔,日前我市出臺了《關於調整嘉興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嘉人社發【2015】166號),從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通知最大變化在於四點:

一、 降低了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根據浙人社發【2015】9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生育保險基金執行的實際情況,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市本級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從原0.8%調整為0.5%。

二、 調整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

將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和緩衝期,連續繳費月份的調整,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 提高了生育保險待遇補償標準

1、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正常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遇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此規定與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天數統一。

2、增加生育(計劃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通知》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償標準調整,最明顯的為正常生育醫療費定額補償由原來的2000元增加到3000元,剖宮產醫療費4000元增加到5000元;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補償標準調整,最明顯的為女職工取放節育環手術醫療費定額補償由原來的70元增加到400元。其他各項生育醫療費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四、 擴大了生育保險的支付範圍

《通知》將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時,用人單位已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並連續繳費達到規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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