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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他組織;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經濟實力;不論其有無上下級關係,他們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實施不公平競爭和不平等交換;不得利用公共權利搞非法壟斷,簽訂“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經濟實力強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條款。

(2)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籤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合同;自願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協商補充變更合同的內容;自願協商解除合同;自願協商確定違約責任,選擇爭議解決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的合同行為。

(3)公平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變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除少數無償合同外,當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用欺詐手段騙訂合同;不得擅自撕毀合同,要忠實地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得搞合同欺詐。

(5)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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