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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透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釋義】本條是關於審查、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一款是關於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透過。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國家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使用者、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依據本法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因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審查。未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評透過,不得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主要對食品安全標準是否科學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審查,並注意與法律法規、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標準的銜接,與我國經濟、社會和科學發展水平相適應,不可脫離實際,提出過高要求。

第二款是對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出的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經過審慎的.程式,彙總各方面資訊,進行綜合分析。一是,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指依據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食品、食品新增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作出的評價,對食品的安全性作出的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重要依據,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具有重要影響。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指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供食用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的結果。食用農產品的特點是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直接供食用,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時,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要予以充分考慮,防止、避免食用農產品因農藥、獸藥、肥料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造成危害。二是,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制定我國的食品國家標準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但也要考慮我國現實情況,不可盲目照搬。三是,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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