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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加班是那幾天

國慶加班是那幾天

據介紹,國慶7天假,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若員工在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單位必須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300%的報酬,且不允許用補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業若安排補休則不需支付工資;若不能安排補休,要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200%的標準支付工資。換句話說,“國慶七天”前3天加班一定要“支付3倍工資”,後4天可以“補休”,如不安排補休則需支付雙倍工資。

“今年中秋國慶假期全部加班,可以用短短9天,換來一個月的薪水,想想就讓人心動。”日前,網路上類似這樣的訊息可謂鋪天蓋地,讓不少職工感到非常有誘惑力。

的確,從9月26日到10月7日,短短12天裡出現了9個加班日。根據規定,9月27日中秋節和10月1、2、3日均為法定假期,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6日和10月4、5、6、7日則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市民選擇9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2天的日工資收入,相當於一個月的錢在9天裡就能賺到。

然而,市人社局指出,雖然看上去相當不錯,但如果企業允許職工如此加班,則明顯違反勞動法。按照現行勞動法規規定,如果公司因為工作需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需要徵得勞動者本人同意,且《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則指出,“對於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如果本次中秋國慶9天全部加班,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屬於超時加班,是勞動法規不允許的。除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等特殊情況之外,勞動者有權拒絕超時加班。

那麼,有市民提出,如果本人就被加班工資所吸引,“自願加班9天”,甚至願意與企業簽署加班自願書,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免責嗎?對此,勞動法專家明確指出,無論員工是否同意,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履行法定程式:確實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來確認的,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也就是說,企業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時間標準安排勞動者勞動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勞動者自願,超時加班也是違法的。

不僅如此,專家強調,“超時加班”的事實認定與支付加班費並不衝突,換言之,一旦發現企業允許職工“中秋國慶連續加9天班”,不僅需要支付“22天的日工資”,還得承擔違法帶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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