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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過度解讀

廣告法2015過度解讀

新廣告法頒佈之後。我們也看到了,也聽到了一些關於新廣告法的議論。總的來講對於新廣告的頒佈,整個社會反響還是很不錯的。大家抱有積極支援的態度,同時我們也看到聽到了一些類似調侃吐槽這樣的一些說法。比如說新廣告法嚴到我們不能做廣告的程度,嚴到好得不能再說好的程度,嚴到我們只能說比第二還好的程度,等等類似這樣的一些調侃。我覺得這是一個好事,說明了全社會對廣告法的關注度是很高的。

廣告法在社會上是產生了很大反響的,一部法律如果頒佈之後,沒有得到回應沒有反響。 這不一定是什麼好事,可是在關注當中又有一些過度解讀,有一些誤解。比如說,就明星代言而言, 我們所要求的明星代言只是從真實性的.角度考慮,而不是不讓明星代言。比如說,明星代言的產品或者服務必須是親自使用過的或者是接受過的。不能為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沒有接受過的服務代言,這是從廣告的真實性出發。你沒用過的東西你怎麼知道它好,你沒有接受過服務怎麼能說它好?這也是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使廣告更可靠的角度出發的。

再比如說10歲以下兒童代言的問題,有一些廣告主,特別是生產兒童用品的廣告主不太理解。說我們生產的就是兒童產品,不讓兒童代言那讓誰代言呢?其實這個裡面, 我們講代言和做廣告的表演是兩回事。不讓代言,不意味著不讓兒童在廣告的畫面裡出現,你作為一個表演者是可以的。代言為什麼不讓做呢 ?這裡面有兩個原因:一個是10歲以下兒童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沒有行為能力者,是完全無行為能力者,無行為能力是沒有對社會判別的能力辨識的能力。一個辨識能力都不具備的兒童,你讓他說哪個東西好,哪個東西不好,這有悖廣告真實性的原則。再一個是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考慮。如果小孩從小就過早參加到商業活動裡面去,父母做經紀人,他們每天就是在聚光燈下、在掌聲當中,搞得有的時候把持不住。甚至從小就變得很商業很功利,這對孩子的成長是沒有好處的。從這兩個原因考就是不讓10歲以下兒童代言這也不是不讓做廣告。比如一個畫面裡面需要兒童的形象一個表演者,這個也是可以的。大家有的時候對這個東西有些過度的解讀。我們覺得這個廣告法的規定,是對真實性作了更嚴格的規定。而沒有對廣告的創意和廣告的品味作規定相反可能更加鼓勵創意,更加鼓勵有品位有文化色彩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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