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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加班費規定

事業單位加班費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該規定,加班費包括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另外,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勞動者參加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如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果計算勞動者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的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其中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以某職工月工資300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000/21.75=137.93元,小時工資約為17.24元。2009年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五一國際勞動節加班一天(8小時)、休息日加班累計10天(每天8小時)、平時工作日延時加班累計75小時,另該職工在該單位工作一年以上,依法享受5天的年休假,但單位未安排該職工休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該職工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公式為:137.93×300%×1+137.93×200%×10+17.24×150%*75+137.93×300%×5=7180.84。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據此,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可要求用人單位除了支付拖欠的加班費外,還可要求單位按拖欠加班費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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