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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資金可全部轉移

1月1日起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資金可全部轉移

明年起可跨省流動,統籌賬戶資金轉12%;全國將發行通用社保卡

國務院近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該辦法明年1月1日執行,將終結困擾勞動者流動不能轉移養老保險的問題。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辦法出臺主要是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跨省轉移接續問題。第二是異地權益認同問題。第三是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第四是管理服務方便群眾問題。

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最大的變化是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續的辦法中進行了統一。

對於參保人和轉移地區而言最關心的問題,參保人轉移時資金如何轉移,辦法予以明確:對於個人賬戶儲存額,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釋疑

統籌賬戶資金為何轉12%

養老保險轉續各方關注的是統籌賬戶資金轉移比例的問題,此次明確為12%,對此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認為已經可以了,應該能保證轉移人的利益,接收的地方應該也比較滿意,對於勞動力輸出大省,即便全部轉移也是不夠的,“如果地方遇到支付不足問題,可以跟中央申請轉移支付,但不可能做到絕對所有人都滿意,過去地方拒絕,說你統籌不轉過來不接收,現在他就沒理由拒絕了。”

昨天,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進行了解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計算的,與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量沒有直接關係;因此,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此次將農民工納入轉續制度中,並禁止退保,對此,楊燕綏分析,因為社保只有參保,賬戶鎖定,不存在退保的問題,但是當時沒有對農民工的妥善措施,所以讓他們退保,是種制度妥協,今後不允許退保,對農民工來講,養老金的待遇也有保障。本報記者 楊華雲

流動人員能領多少養老金

流動就業人員在多個地區參保,各地的工資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們最後的基本養老金應當如何計算?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做了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據新華社電

養老保險施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繳費形成,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比例為工資的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養老險轉續政策變化

現有政策

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由最後參保地負責辦理退休。

實際執行中,有的地方出臺一些限制條件,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

徵求意見稿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統籌賬戶部分則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

辦理退休地將視參保者戶籍和繳費情況確定。

此外,農民工有專門的轉續辦法。

最新政策

參保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在內,統一轉移辦法: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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