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 極限詞

新廣告法 極限詞

原標題:“極限詞語”都被封殺了? 專家解讀最嚴《廣告法》

9月1日,“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開始實施,其細緻條款引發業界和坊間的廣泛關注。記者注意到,對於廣告用詞的規範,網上流傳著一個巨大的詞庫,網友們稱其中許多“極限詞語”都將不能出現在廣告詞中。究竟這些“極限詞語”是不是都被“封殺”?廣告文案應該遵循什麼樣的原則?針對這些熱點問題,荊楚網記者專訪了湖北省工商局廣告監督管理處處長葉義權。

微博微信廣告行為也受監管

《廣告法》在開篇伊始就界定了該法適用的範圍。“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葉義權說,根據舊版廣告法,廣告發布者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新法中,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是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就構成了商業廣告活動。如若釋出的廣告內容虛假,就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

他特意指出,新法規定新媒體與傳統媒體一樣要受廣告法的調整規範,比如微博微信朋友圈,涉及廣告的,也將受到監管,對此,總局正在制定相關規範。

“極限詞語”涉嫌貶低他人

日前,網路上流傳著一個“極限詞語”詞庫,全球首發,頂尖,第一,唯一,最高,王牌,獨家,永久,填補國內空白……都被列入其中。有網友還“創造性”地寫道:“TCL王牌”將何去何從,“永久牌”腳踏車今後該怎麼辦。

對於網上的言論,葉義權說,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如果說自己是“全球第一”“領導品牌”,即意味著其他的同類產品“稍差”、“是被領導的”,這不利於公平競爭。他還補充說,廣告如果要使用資料、統計資料、引用語等,應當真實、準確,要表明出處,不能欺騙、誤導消費者。

對於永久牌腳踏車這類的商品名稱,葉義權也說,這裡指向的“永久”是腳踏車產品的註冊商標,與廣告宣傳的絕對化語言有一定的區別。

史上最嚴的“處罰”

葉義權說,新《廣告法》新增了很多行業廣告準則,比如房地產行業,新法明確規定: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含有以專案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專案位置的內容……“今後房地產廣告不能再標明專案到某商圈距離幾分鐘,買房子送學區房等內容了。”葉義權說。

對於網友表示的“違法成本低”的擔憂,葉義權解釋稱,新《廣告法》的處罰堪稱“史上最嚴”。除了“行為罰”,還有“經濟罰”和“資格罰”。“行為罰”指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經濟罰”則是根據廣告費用處以數倍罰款。而“資格罰”則是吊銷營業執照或有關證照。

葉義權舉例說,廣告主若釋出虛假廣告,需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這裡是說,不能在黃金時間打虛假廣告,卻選擇深夜來發布更正宣告”。如果釋出虛假廣告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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