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亮點分析

新廣告法亮點分析

我國首部廣告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一方面它搭起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橋樑,另一方面,規範了廣告的一些無序狀態。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尤其是網際網路等新媒介的興起,使當年的法制設計日益陷入難以應對的困境,廣告法的修改已勢在必行。2015的4月24日,施行二十年的廣告法終於完成首次大修,大修後廣告法亮點頗多。

一、填補了空白

1995年廣告法實施時,教育培訓、招商理財、房地產三大市場的規模有限,有的還是剛剛起步甚至未露端倪,虛假宣傳等問題也不突出,因而在廣告法中並未對這三類廣告設計特別的廣告準則。如今這三類廣告卻成為虛假廣告的重災區,從“八天改變孩子的一生”到“投資千元賺賓士”,再到“面積大贈送”等等,不一而足。新廣告法則對症下藥,填補了空白。對於教育培訓廣告,明確其不得對升學、透過考試、獲得證書出保證性承諾等;對於招商類廣告,明確其不得對收益等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對於房地產廣告,明確其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等。可以說切中了違法、虛假廣告的重症所在,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另外,新廣告法又增加了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的.規定以及公益廣告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等等,這些新增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填補了一些領域的空白。

二、劃定了紅線

目前在虛假廣告亂象之中,藥品、食品和醫療服務等廣告首當其中,僅2014年,全國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移送工商部門查處的保健食品違法廣告就多達48481條次。宣傳當中都誇大事實,“患者”煽情,“專家”推薦、“機構”認證等等,而且所謂的藥品食品貴得離譜。而修訂後的廣告法重新劃定了醫藥廣告的紅線,明確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等。對於保健食品的廣告,明確規定其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等等。此外,新廣告法針對於廣告代言問題設定了嚴格的紅線,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對於菸草廣告則進行了嚴格的控制,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同時明確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廣告變相釋出菸草廣告。

三、強化了責任

戰國時法學家韓非曾經說過:“民不以小利而蒙大罪,故奸必止”,意思是說,人們在做事之前都會有一個利弊分析,如果得了小的利益獲得了大的罪過,則人們就不會去作壞事。但以前對於虛假廣告的責任太輕,以至於違法者不必擔心會付出太多的風險和代價。如碧生源常潤茶,上市前3年就因為誇大功效等問題被處罰23次,卻不足以傷筋動骨,僅在2010年上半年,就投入了1.17億元廣告費,結果在2011年的時候便創造了銷量13.7億袋的奇蹟。而且調查顯示,每包碧生源原料成本僅為3分錢,其關鍵成分竟是瀉藥。因此,新廣告法針對近年來諸如此類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資訊要記入信用檔案,從而極大地提高了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此外,新廣告法還明確了工商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職權、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等等。

總之,新廣告法亮點頗多,但有一些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未來發展如何,能否根治廣告亂象,還有待於未來執法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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