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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業務有望獨立門戶

養老保險業務有望獨立門戶

我國保險業第一部專門規範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養老保險產品就開始推出,在所有的保險業務種類中養老保險佔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長期以來始終缺乏一個整體性針對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規範性法規。上述新《辦法》的首次出臺,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業務在保險業務中有望“獨立門戶”,未來養老保險有望獲得更加深遠的擴張。

養老保險宣傳單不得“誇海口”

新《辦法》實施後,投保人一旦發現養老保險宣傳單和實際不符,也可以狀告保險公司獲得應有的賠償。據瞭解,該《辦法》第21、22、33、39條分別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資訊披露材料與保險合同一致,不得透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

同時,該辦法還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此外,該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提高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養老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一位保險產品投保人對此評價說,“以往個別保險產品的宣傳單上推銷的保障狀況往往十分理想,可是實際理賠時才發現很多細節要求投保人都還不清楚,最終遠遠不能獲得預期的賠款。”

投保養老年金保險將獲經營業績報告

下個月1日起,購買投資型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等都應該獲得保險公司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以此對自己的保險選擇做出更加清晰的決策分析。

據該《辦法》第29、32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同時,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

對於上述規定,中國保監會方面分析表示,“對於絕大多數企業和個人而言,既缺乏保險專業知識,也不可能隨時有時間、有精力去關注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客戶在有關資訊的獲得處於弱勢地位。同時,企業和個人又需要掌握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資訊,從而決定自己的相關經濟活動決策。因此,透過增加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義務,可以增加外部對保險公司的關注度和壓力,客觀上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的提升,減少道德風險,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保險領取前5年不得推薦高風險投資

目前國內養老保險業務剛剛起步,很多個人都缺乏正確的投資知識,有的時候過分追求安全,將基金全部放入低風險投資組合,有的時候又過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風險投資組合。即將實施的`上述《辦法》,為了引導投保人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規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以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

據該《辦法》第23、40條規定,對於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願並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據分析,“對於個人而言,由於養老保險金是在退休後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輕的時候並不急需使用養老保險金,這時養老保險金風險承受能力較高,個人可以利用這個寶貴的機會獲得中長期較高的收益率。在臨近退休之前的5年內,個人應該使用比較保守的投資策略,保護已經取得的投資成果不受損害。這是比較正確的投資策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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