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廣告/媒體/文化/培訓/諮詢> 最新廣告法實施細則

最新廣告法實施細則

最新廣告法實施細則

今天起,電視、網路等廣告中將難見到不滿10歲的童星代言人;各類明星也告別“任性代言”,接廣告代言需使用過產品……新廣告法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廣東省工商局昨日召開新聞釋出會,就新廣告法實施細則進行解讀。

亮點1:明星告別“任性代言”

明星代言各類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藥品……在新廣告法中這些情形將受到限制。根據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

省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林陽表示,廣告代言人主要是為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如果本身都沒有使用過商品或者接受過服務,其推薦和證明將不能代表其獨立意見。“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先行體驗,可以提高其責任意識,也符合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林陽還介紹,“廣告代言人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明明知道廣告所述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按照一般人的常理均知道廣告內容為虛假的,一旦有上述情況,廣告代言人仍然要代言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2: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

伊利QQ星、小天才電話手錶……下月起,因“爸爸去哪兒”火起來的森碟、天天等不滿10週歲的童星代言人,或將在廣告中暫別公眾視線。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林陽表示,雖然法律禁止未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代言,但並不禁止未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參與廣告表演,所以並不意味著以後的廣告都不能出現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名義或者形象。

"但對於童星來說,由於他們屬於公眾人物,參與表演也具有代言人的效果,因此也屬於禁止範圍,在9月後,他們參演的廣告將禁止播出。”林陽說。


【最新廣告法實施細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