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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病假工資規定

教師病假工資規定2013

病假工資規定2013

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7條 。具體法規和法條如下: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追問《南京市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中的津貼是指病假工資還是疾病救濟費?

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病假津貼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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