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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頂撞領導被逐出,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職工頂撞領導被逐出,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為性格比較急躁,而分管領導在管理藝術方面也確實存在不當之處,作為部門負責人的我與分管領導之間常常會發生衝突乃至嚴重頂撞。四個月前,我再次當著全體車間員工的面,頂撞並指責了分管領導。分管領導一氣之下讓我去結清工資立馬滾蛋,而我一時衝動摔門而去。事後,我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但因抹不開面子而沒有回到公司,可我卻由於求職受阻而一直失業至今。無奈之下,近日我只好以公司和我曾經連續兩年繳納過失業保險費用為由,持失業證明要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失業保險待遇,卻遭到拒絕,理由為我是自己得罪領導而被逐出公司的,由此導致失業,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之列。請問:該說法對嗎?

讀者:陳燕穎陳燕穎讀者: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說法是錯誤的,即你照樣有權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也指出:“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從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你已經連續兩年繳納失業保險金,且你持有失業證明、曾經求職受阻的情況下,只要你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就必須根據你的申請,向你發放失業保險金。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即雖然你曾頂撞分管領導,且在方式方法上可能存在不妥之處,甚至事後也為自己的一時衝動而後悔,但這並不能否定你最終是被分管領導逐出公司的事實,明顯具有被強制辭退的性質。也就是說,你中斷在公司的就業,至少在起因上不是出自你自身的主觀意願,而是完全源於分管領導,故仍然與第(三)項所定情形吻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然應當給予失業保險待遇。(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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