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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釋

食品安全法48條解釋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釋義】本條是關於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要求的規定。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對保證食品新增劑的正確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目前,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仍存在內容虛假、誇大,標註不明顯,不易辨識,故意誤導消費者、使用者等問題,需要嚴格規範。

1.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如果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會導致消費者或者使用者對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性質、功能等的認識出現偏差,從而購買、使用並不適合自身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最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保證食品安全,食品、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標籤、說明書中依法正確標示規定的內容,保證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的所有內容真實準確,有科學依據。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以虛假、誇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食品新增劑,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或者使用者,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使消費者或者使用者將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2.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藥品才具備的功能,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如果本身並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如果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而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了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此,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

3.生產者對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上標有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關資訊,生產者應當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保證這些內容準確無誤。另外,生產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上對產品的品質、服務等作出保證或者承諾,也應當對這些保證或者承諾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是消費者或者使用者購買、使用這些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依據,如果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生產者未履行保證或者承諾,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字型、背景和底色應當保證消費者、使用者容易辨認、識讀。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所用文字除註冊商標外應當為規範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係,除註冊商標外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中屬於法律強制標註內容的,其所使用的文字、符號、數字的大小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5.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的真實情況相符。生產者如果故意在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上標註虛假資訊,則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由於生產過程中的偶然因素導致食品、食品新增劑的真實情況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相符,則應及時更改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或者更換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否則不得上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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