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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養老保險交費新劃定

2015德州養老保險交費新劃定

此後,參保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遲繳費至滿15年。日前,省人社廳宣佈了《關於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延遲繳費有關題目的關照》,將於7月1日起實驗。

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若切合前提、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憑證國度和省有關劃定由企業和個人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承繳費地參照內地機動就業職員的.步伐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

參保職員申請延遲繳費的,按下列步伐治理:

(一)參保職員該當在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前3個月內,提出延遲繳費的申請,並自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次月起定時足額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本人未實時申請可能因各類緣故起因,在延遲繳費時代未定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劃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承延遲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二)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職員,延遲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詳細繳費數額,憑證繳費昔時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後,響應計較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同一憑證繳費昔時的指數確定。

(三)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參保的職員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的,按劃定治理退休手續後,自所有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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