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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養老保險新政策實驗細則

2014年深圳市養老保險新政策實驗細則

本文首要由pincai小編為您具體先容關於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實驗細則的法令內容,僅供參考,但願對您有所輔佐。

第一、深圳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明晰了小我私人賬戶提取氣象,停止爭議。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劃定,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養老,除切合國度劃定氣象的,不得提前支取。不外,在參保人或退休職員衰亡後,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擔任。

第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範疇

1、對付外籍職員和港、澳、臺職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劃定,女性年滿50週歲、男性年滿60週歲的,不介入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因為養老保險不得一再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劃定:“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後戶籍遷入本市的職員,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範疇”、“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報酬或治理內部退養的職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範疇”。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劃定,切合深圳市住民養老保險參保範疇的,可介入深圳市住民養老保險。同樣,因為內部退養職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元繳納,兩邊存在繳費相關,為停止一再參保,此類職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範疇。

第三、一再參保以及一再享受養老保險報酬的氣象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域一再介入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度有關劃定治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一再繳費的,其小我私人繳費部門的本金和利錢退還本人,別的劃入本市根基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一再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儲存一個養老保險相關,其他一再繳費部門予以清退,箇中小我私人繳費部門的本金和利錢退還本人,別的劃入根基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處所增補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第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明晰了繳費年限、現實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較要領。現實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小我私人配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集團全部制單元的牢靠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施小我私人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劃定,繳費年限包羅現實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現實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門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較。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劃定,補繳金額包羅補繳本金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而來。滯納金將記入根基養老統籌基金。按照劃定,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元就業時代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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