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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釋義

食品安全法87條釋義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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