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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病假工資發放規定

上海病假工資發放規定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那麼上海市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病假工資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在確定工資基數後,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1)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2)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

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特別注意

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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