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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經辦流程。

2、繳費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為職工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省確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2014年度月最低繳費基數為2300元)。

3、繳費比例:單位繳納7%,個人繳納2%;特別困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按7%繳納,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賬戶,只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4、大額繳費標準:在職每人每月10元,單位和個人各負擔5元;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應繳納的5元,從個人賬戶中扣除。

5、劃入社會保障卡個人賬戶:在職人員按照繳費基數,45週歲以下的(含45 週歲),劃撥比例為2.4%,45週歲以上的,劃撥比例為3.1%(繳費基數由財政、單位提供);退休人員以個人養老金為基數,劃撥比例為4%。次月劃撥上月的個人賬戶。

6、參保人員在市內定點醫院住院的,持社保卡直接結算,只繳納個人應當負擔部分;在省結算平臺內住院的',須先到縣人社局醫保處(具體地址:西區金海四路與銀河四路交叉口、行政大廈西鄰,諮詢電話:7315867)辦理登記手續,能聯網的直接結算個人負擔部分;到省外定點醫院就醫的,須先到縣醫保處登記,出院後將報銷所需材料交單位,由單位統一報醫保處,每季度報銷一次。

7、住院醫療待遇:

起付線: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分別為200、600、700元,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減少100元。

封頂線:每個年度基本醫療保險10萬元,大額救助40萬元,共計50萬元。

基本醫療報銷比例: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分別為90%、85%、80%(政策範圍內費用),退休人員報銷比例分別提高5%。轉往市外省內、省外定點醫院和市外非定點公立醫院的,分別首先自負10%、15%、25%。

大額報銷比例:10萬元至20萬元、20萬元至30萬元、30萬元至40萬元、4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的分別按80%、70%、60%、50%報銷(政策範圍內費用)。

需轉外治療的,須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未經批准轉往市外住院的不予報銷。

8、特殊疾病:職工34個病種,居民4個病種。每年組織鑑定一次,8月份報名,9月份鑑定,沒有經過住院治療的,不予受理,其中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臟器官移植、心(腦、大動脈)血管疾病術後綜合治療、精神病出院後治療的可以隨時辦理。參保人員用藥僅限所認定病種,一次限購一個月的用量。在私立醫院、門診開具的藥品及檢查單不予報銷。有併發症的,可按認定的併發症購藥。一般疾病不能超過4種藥品,特殊情況的,經過審批後不超過6種藥品。兩年複查一次,如所患疾病治癒或因病情緩解達不到標準的,登出認定。患者6個月未發生醫療費,其資格自動終止。認定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其所做的認定無效,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9、退休人員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退職人員年滿25年,啟動醫療保險之前符合國家政策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的,須補費到最低年限,補費基數及比例按照現行補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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