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職場> 病假工資與醫療期

病假工資與醫療期

病假工資與醫療期

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職工生病受傷首先區分工傷(含職業病)和普通生病受傷兩種情形,前者適用工傷醫療保險待遇及工傷保險待遇,後者適用普通醫療待遇(即醫療期特指普通醫療待遇),工傷醫療保險待遇和普通醫療待遇的標準和規定是不同的。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該期限不是指職工住院期限。醫療期發生於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事項中,在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中,職工不享有醫療期,而是享有停工留薪待遇。職工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不限本單位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職工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該醫療期是按六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職工在醫療期內享有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正常工資水平,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職工其他醫療期等詳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非工傷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特別是醫療期可以達到24個月。

自語:職工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單位工作,依《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規定,單位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但是,現《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已廢止,故單位不再支付該醫療補助金。

參考: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自語:實際工作年限含其他單位的工作時間)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與醫療期】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