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醫療/製藥> 食品安全法 生產日期

食品安全法 生產日期

食品安全法 生產日期

食品未標識生產日期的,工商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沒收並處於罰款。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食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食品安全法 生產日期】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