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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訂解讀

食品安全法修訂解讀

政策解讀—— 新《食品安全法》

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變化用兩個字來概括:一是‘新’,二是‘嚴’。”

新《食品安全法》內容新增了50條,對現有70%的條文進行了實質性的修訂,新增了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機制和方式。業內人士認為,新的《食品安全法》貫徹了中央四個“最嚴”的要求,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大了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新《食品安全法》主要體現以下八個亮點:

亮點之一

刑事責任優先

對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先要監管部門進行責任判斷,如果構成刑事責任的,就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如果沒構成刑事責任,就由執法監管部門按照行政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亮點之二

違法行為最高可處30倍罰款

提高了財產罰款的數額,最高的財產罰款數額可以達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的30倍。

亮點之三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

舉例來說,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再如,編造、散佈虛假資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也可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亮點之四

資格處罰力度加大

比如食品檢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可以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又如,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人員,自行政處罰做出決定之日起,五年之內不得申請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員。

亮點之五

一年三次違法責令停產至吊銷許可證

新法實施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如果一年之內累積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罰款處罰的,將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亮點之六

網購食品出問題網站賠償損失

透過多種責任連帶形式,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擔當。比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如果因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說,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食品經營者有管理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登記稽核的義務,使消費者產生損害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之七

懲罰性賠償最低賠1000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處理。

亮點之八

確立首負責任制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該實現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責任確定後,如果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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