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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應付職工薪酬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應付職工薪酬賬務處理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當在規定支付職工薪酬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職工薪酬時,按照計算出的`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房租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扣除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應繳稅費”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繳納單位為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本科目(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貸記 “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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