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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年

應付職工薪酬年

一、應付職工薪酬上年計提本年發放的所得稅處理

有的企業會有工資跨期發放的問題,即工資計提時計入了當期費用,但未在當期實際發放,造成應付職工薪酬年末出現餘額,依據稅法規定,此類問題原則上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本期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得在本期睡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符合此項規定的,應當予以扣除。

根據以上規定,工資、薪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兩個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實際發放。不合理的不允許扣除,合理但未實際發放的依舊不能扣除。從強調“實際發放”這個角度來說,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而不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每個納稅年度內,不管工資、薪金按權責發生制應屬哪個年度,只要實際發放且符合稅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實際發放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資、薪金,由於未實際發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發放部分,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由於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所以,稅前扣除只需考慮全年實際發放且合理的工資、薪金部分,其他已計提未發放部分要進行納稅調整。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合理工資、薪金的計提與發放往往只是一個時間較短的暫時性差異,所以,一些地區對這一問題以彙算清繳政策問答的形式做了“從寬”的規定。比如浙江、江蘇、河北、福建、青島等省市明確,如果企業當年計提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可以在計提當年計算扣除。因此,在這些省市,在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本年工資,可以在本年扣除。

二、取得跨期發票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各期費用,上年度發票未及時入賬,本期應透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賬務處理,入賬時,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的規定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實務中有一定的處理空間,一般允許上年12月的發票入賬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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