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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結婚彩禮新規定

婚姻法結婚彩禮新規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華律網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相關法律知識,讓您全面瞭解結婚彩禮錢。

由於結婚彩禮並不是法定的,所以“彩禮”的表述也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本文介紹婚姻法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並解答結婚彩禮的相關問題。

一、中國法律關於結婚彩禮錢的說辭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二、婚姻法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 “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三、新婚姻法中的彩禮問題

1、問題: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解答: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係,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小額的認定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條件綜合判斷。

2、問題:彩禮返還額度如何認定?結合哪些因素考慮?

解答:彩禮返還額度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給付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錯責任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全部或部分返還。

3、問題: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可否要求返還?

解答:籌備婚禮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於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

4、問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傳統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而同居生活後產生的彩禮糾紛,要求返還的,如何處理?

解答:彩禮返還的規定是基於我國農村習俗的特殊情況所作出的。考慮農村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廣泛性,《婚姻法》解釋(一)作出了追溯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效力的規定。根據該精神,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禮糾紛,如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參照該規定精神,酌情返還。

5、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熱議

“婚後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屬個人財產”、“誰付的首付,離婚後房子就歸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公佈後,省城市民對房屋產權分割的規定尤為關注。按照中國的傳統習俗,兩個人結婚,一般是男方購房或者付購買房子的首付款和彩禮,女方負責陪嫁汽車、一些電器、床上用品以及其他,持續瞭如此多年的這種模式似乎要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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