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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膜穿孔新規定

耳膜穿孔新規定

  新標準將輕傷分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這就為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透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耳膜穿孔新規定範文,我們來看看下文。

  

  耳膜穿孔新規定

  耳膜穿孔屬於輕傷,《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耳損傷造成以下情況之一的就是輕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內容

  【事由】

  人體傷情鑑定有了新標準

  舊標準理解存分歧,同一傷情不同機構結果竟不同

  隨著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從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術處開始在鄭州舉辦“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學習培訓班,為將要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預熱。

  省高院司法技術處處長李明錄解釋說:我國現行法醫學人體傷情鑑定標準是1990年頒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和1996年頒佈的'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雖經過十幾年的實際操作,但人們對舊標準部分條款的理解和適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個人的同一個傷情鑑定,不同的機構可能會得出重傷、輕傷甚至輕微傷不同的結論。舊的重傷標準中規定“肢體重要神經損傷嚴重影響肢體功能”,但對於哪些是重要神經,影響肢體功能到什麼程度是嚴重影響,標準裡沒有具體說明。

  隨著法制建設日益完善,醫學和法醫學科的不斷進步,現行的標準內容已明顯滯後。為規範法醫學人身傷情鑑定工作,我國曆時6年,修訂並出臺了新標準。李明錄透露:新標準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同時廢止。

  【分析】

  今後傷情鑑定造假有點難

  以往傷害糾紛案中,傷者往往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

  傷情鑑定結論涉及罪與非罪,關係到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司法實踐活動。但舊的鑑定標準規範不明晰,尤其是在輕傷害案件中,鑑定極易被加入人為因素,造成了鑑定結果的不確定性。

  如在一些傷害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讓對方賠錢,或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便想方設法把本不構成輕傷的傷情做成輕傷。在舊標準中,腦震盪屬於輕傷。然而,確認是否為腦,只能依據傷者的敘述判斷,而沒有客觀的體徵或醫學輔助檢查來支撐。許多傷員為獲得較多醫藥費賠償,或加重對方的刑事責任,會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而在新標準中取消了“腦震盪”的說法。

  新標準充分考慮了近20年臨床檢查手段的快速發展,將CT檢查 (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MRI檢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臨床實踐中普遍應用的技術方法,應用於法醫學傷情鑑定。新標準對於傷情鑑定的準則更加標準化、規範化,減少了適用標準的不確定性,使鑑定結論更客觀、更合理,將會杜絕傷情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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