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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數額如何確定才合理 該咋發

年終獎數額如何確定才合理 該咋發

年終獎數額如何確定才合理?年終獎發放時間咋定才適當?離職員工是否有權享年終獎?

“都忙活快一年啦,眼看就要拿到年終獎啦,說什麼也不能放鬆啊。”年底即將臨近,忙碌一年的職場人,尤如長跑比賽中的選手,正在拼盡全力完成著最後的衝刺階段。因此,年終獎的發放成為了職場人熱議的話題。

針對職工的疑問,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的趙紫安律師指出,年終獎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除非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離職的勞動者不享有年終獎,否則也應按相應比例支付。

聲音:希望企業規範年終獎標準

“拿到年終獎,對於忙碌一年的員工來說,自然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但我覺著年終獎更多的意義在於為自己一年來努力的一種證明,也是企業重視員工的一種表現。”職工張姍說。

“我們單位的年終獎分為很多檔,而且標準也比較嚴格,會結合員工全年的考核,還有考勤等很多項標準來具體評定。”正是基於嚴格的考核標準,所以張姍自來到工作崗位後,就一直很努力工作著。

“其實,年終獎不論對於企業,還是對於員工都有著激勵的作用,當然發揮這樣作用是要有前提的,就是要有一套發放年終獎的具體標準。只有標準足夠規範,才能讓員工拿到年終獎時心服口服。”張姍說道。

對於張姍的說法,職工小李很有同感。“我所在企業每年都會發年終獎,說是和員工的具體完成指標掛鉤,也會包括幾個層次,但具體怎麼拿,標準不是很明確,員工們也不是很瞭解。”

小李說,“個人的收入是隱私,但這並不意味著考核制度、獎金髮放沒有標準。作為員工並不是想要了解其他同事具體拿到年終獎的數量,大家只是想要了解企業發放年終獎的依據具體是什麼。”

“企業發放年終獎本意是在鼓勵職工,分開檔次,也是想要激勵員工完成業績,企業得到發展。但是標準還是應該具體公開,讓員工們瞭解。這樣做也會避免員工間亂猜疑,以免產生矛盾。”小李說道。

年終獎發放應當公平公正

“其實,對於企業來說,發放年終獎確實是把雙刃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多年的王先生說道,“給員工發放年終獎是企業鼓勵員工的一種表現,也是企業實現效益的方法。發的公平,能起到鼓舞員工士氣的作用。發的不公平,則會產生反作用。所以在發放年終獎時,企業一方要注意公平的原則,要重視這個過程中的各項內容。”

“年終獎發放看似簡單的動作,其實是個複雜的過程。”王先生提示,“首先,企業要確保年終獎發放公平,那麼在年初,企業就要確定具體的績效考核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因為崗位不同,所以考核標準、年終獎獎勵的制定上也要更全面。”

“考核體系完不完善,對於年終獎發放公不公平很重要。所以有獎也要有罰,獎罰要分明,也要有明確的規定。這些都應該讓員工瞭解到具體內容。”王先生補充道,“再有,發放年終獎前的評定過程也很重要。要對照年初制定的考核標準,評價員工業績。在核算、發放年終獎時,也要確實做到公平。”

律師說法:發放數額勞資雙方可約定

趙紫安律師指出,很多人認為年終獎是一種福利,發不發完全由用人單位說了算。效益好的單位多發、效益不好的單位少發,無可厚非。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也與現實的情況大致相符。然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這意味著,年終獎是以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和單位規章制度正常工作、為單位提供勞動為基礎的。

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是否發放年終獎,發放多少年終獎,用人單位擁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可以事先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的這種自主決定權,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從單位規章制度向職工公示之時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生效之時起,便受到相關條款的約束,不能再隨意地變更。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等到年終時,再以“單位具有經營自主權”等理由拒絕支付。

發放時間企業應合理確定

年終獎一般在年底和最後一月的工資一起發放,但有些用人單位規定頭一年的年終獎等到第二年年中時發放。趙紫安告訴記者,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確定工資分配方式的權利,雖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趙紫安指出,原則上,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透過協商一致,將工資的分配方式寫入勞動合同;或者透過民主程式制定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工資的分配方式,並向全體勞動者公示。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但是,這種事先的約定也應當恰當合理,否則一旦涉訴,就存在被仲裁庭或法院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因為年終獎屬於工資的範疇,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拖欠、剋扣。

離職員工也可享受年終獎

趙紫安指出,離職員工也享有年終獎資格。只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沒有特別規定或勞動合同沒有特別約定“離職員工不得享受年終獎”,那麼,按照勞動法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的要求,無論勞動者是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合同,還是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而提前辭職,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或者勞動合同中事先明確年終獎方法的依據和條件,如果依據和條件合理,且離職勞動者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時,則可以不再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年終獎。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年終獎,但實際上已發放年終獎,如離職勞動者符合發放條件,離職勞動者同樣有資格獲得年終獎,用人單位應該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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