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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假天數計算

帶薪年假天數計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一號部長令,釋出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下稱《辦法》),並自9月18日起施行。為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具體有什麼新意,我們做如下專門解讀:

  年休假天數怎麼算

  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哪些假不影響年休假

  1、產假休了照休年假

  《辦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都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四種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根據國務院規定,如果當年出現四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這四種情形分別是: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加班工資報酬怎麼算

  1、加班工資不含超時勞動所得(加班工資)

  根據《辦法》,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在本年內對職工未休的天數,按日工資收入3倍支付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辦法》明確:月工資指的是職工在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但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2、拒不付加班費單位要賠6倍工資----由行政途徑處理

  如果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年休假,又不支付應休假期間的3倍工資報酬,對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責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勞動部門處理決定的,由勞動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小劉在一家公司工作,平均日工資是200元,因公司安排工作,小劉的'5天年休假沒有休,那麼他上班時每天應得600元,5天就是3000元。假如單位不發放,小劉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公司如不按勞動部門限定的時間內改正,那麼單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其加付賠償金,那麼小劉這時應該得到6000元。

  合同解除或終止未休假折算報酬-可以仲裁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案例:小王在單位工作了3年,應為5天的年休假,單位跟他解除了合同關係,解除時小王在單位度過200個日曆天數,但小王沒有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200元,那麼他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是:(200÷365)×5=2.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2天,2×200元×《辦法》明確:月工資指的是職工在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但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2、拒不付加班費單位要賠6倍工資----由行政途徑處理

  如果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年休假,又不支付應休假期間的3倍工資報酬,對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責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勞動部門處理決定的,由勞動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小劉在一家公司工作,平均日工資是200元,因公司安排工作,小劉的5天年休假沒有休,那麼他上班時每天應得600元,5天就是3000元。假如單位不發放,小劉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公司如不按勞動部門限定的時間內改正,那麼單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其加付賠償金,那麼小劉這時應該得到6000元。

  合同解除或終止未休假折算報酬-可以仲裁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案例:小王在單位工作了3年,應為5天的年休假,單位跟他解除了合同關係,解除時小王在單位度過200個日曆天數,但小王沒有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200元,那麼他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是:(200÷365)×5=2.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2天,2×200元×3=2×600元=1200元。3=2×6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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